計畫簡介




請依各年度教育部公告簡章辦理

壹、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人文及社會科學基礎研究人才向下扎根,選送優秀人文社會科學相關領域學生赴國際知名大學進修,增進參與國際學術社群之機會,拓展全球視野及深耕臺灣特色價值,提升未來於國際深造發展之競爭優勢,依據本部補助人文社會科學學術人才跨國培育實施要點,特訂定本計畫甄選簡章。


貳、進修性質及時間

選送學生為訪問交換學生身分,赴歐美重點大學進修1年。配合國外進修機構入學時間,自民國113年秋季學期起至114年春季學期止,共計1學年。


參、進修機構:本計畫簽約合作之歐美重點大學。

視本部人文及社會科學學術人才跨國培育計畫辦公室(以下簡稱計畫辦公室)與國外進修機構協商結果定之。113年度預定選送之進修機構如下,每名學生限擇1類申請。如國外進修機構及名額更動,將另行公告。

一、

A類:修習英語系國家大學部課程。(A類及B類合計15名為原則)

(一)

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 USA

(二)

Barrett, The Honors College,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USA

(三)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 University of London, UK

(四)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UK

(五)

University of Toronto, Canada

(六)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USA

二、

B類:修習非英語系國家大學部課程。(A類及B類合計15名為原則)

(一)

University of Tübingen, Germany

(二)

Sciences Po, France

三、

C類:修習研究所課程。(以15名為原則)

(一)

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 USA

(二)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USA


肆、獎助項目及額度

一、

國外進修機構學費:全額補助,檢據核實報支,學費匯率以繳費當日為準。核發之學費限為收據證明中之註冊費(學費)及學分費。繳費用途不明者,由本部認定。

二、

來回機票費:補助二地直接或最短航程往返之經濟艙機票,以新臺幣六萬元為上限,檢據核實報支。

三、

國外生活費:各地區生活費每月補助金額如下。自抵達國外進修機構當日開始計算,不足一個月者按比例計算核發,每人至多補助十個月。具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分者,經檢附證明文件,每人每月補助依附件地區金額之前者以1.6倍核算,後者以1.3倍核算。


地區/國家 城市或地區 學校 本計畫補助月支生活費
(單位:新臺幣)
一般生 中低收入 低收入
美洲 美國 芝加哥 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 32,000 41,600 51,200
洛杉磯 Barrett, The Honors College,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35,000 45,500 56,000
舊金山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40,000 52,000 64,000
加拿大 多倫多 University of Toronto 35,000 45,500 56,000
歐洲 英國 倫敦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 University of London 35,000 45,500 56,000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35,000 45,500 56,000
法國 巴黎 Sciences Po 35,000 45,500 56,000
德國 法蘭克福 University of Tuebingen 25,000 32,500 40,000
本計畫補助金額參考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110102303B、1110103868號函修正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所列日支生活費比例核算。

伍、申請資格

申請學生必須符合以下各項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

學生身分規定(每名學生限擇1類申請):

配合A、B及C類進修機構,規定如下:

(一)

A類、B類: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不含軍警校院)主修或雙主修人文或社會科學相關學系大二(含)以上之大學部在學(非應屆畢業)學生(不含五專部學生),且未來有志從事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學術研究者。

(二)

C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110學年度(含)以後取得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不含軍警校院)學士學位,並於113年4月30日前提出113學年度秋季學期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不含軍警校院)人文或社會科學相關研究所碩士班(非碩士在職專班)錄取證明者。
2. 112學年度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不含軍警校院)學士班應屆畢業生,並於113年4月30日前提出逕讀博士班錄取證明者。
3. 112學年度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不含軍警校院)人文或社會科學相關學系碩士班一年級在學學生(非碩士在職專班)。

三、

具備相關語言能力證明及其他足以證明本身表現之資料。

四、

未同時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累計逾1年以上之留學獎補助。

五、

曾獲本計畫補助者,不得再次申請。


陸、申請程序

一、

申請日期:自112年10月1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方式: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線上申請及資料繳交,網址為https://youconf.at/bunban


柒、申請資料

應繳交之申請資料包括下列文件:

一、

報名表及聲明書:線上填寫報名表完成後,應下載及列印聲明書(附件一)簽名蓋章後上傳。

二、

自述:以2,000字為限,內容應包括個人學習經驗、參與學術活動、專題計畫或研究經驗、個人傑出表現、至國外機構進修之學習規劃、生涯規劃等。

三、

個人作品1件:如學期報告、專題寫作等各類作品(如為共同作者應說明自身貢獻)。

四、

大學歷年在校成績單及名次證明掃描檔。

五、

推薦信1封:由推薦人以公務信箱自行email至計畫辦公室電子信箱(bunban@sinica.edu.tw),或掛號郵寄至計畫辦公室(地址:11520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28號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人文及社會科學學術人才跨國培育計畫辦公室收)。推薦人選擇掛號郵寄者,請於信封彌封處簽名。推薦信應於112年10月31日前寄達。

六、

語言能力證明:申請人應依類別提出下列語言能力證明,並須達到國外進修機構之語言能力要求(請至本計畫簽約合作之歐美大學網站查詢),始取得分發資格。如未於112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列語言能力成績單正本者,A、C類申請者可先繳交網路成績單或已報名考試之證明,最遲應於複試前補交語言能力成績單正本;B類申請者因德語及法語考試場次較少,依當年度計畫辦公室公布之考試日期場次為準,並繳交已報名考試之證明。

(一)

A類、C類:應提出TOEFL iBT總分90(含)以上,或IELTS總分6.5(含)以上之語言能力成績證明。

(二)

B類:應提出德語或法語任一語言之能力成績證明,德語Goethe-Zertifikat成績B1(含)以上,或TestDaF 第三級(含)以上;法語DELF/DALF或TCF / TCF DAP成績B2(含)以上。

七、

身分證及學歷證明:應繳交身分證及學生證正反面掃描檔,C類第一、二項申請者並應於113年4月30日前,提出113年秋季學期碩士班(非碩士在職專班)或學士逕讀博士班錄取證明,否則自動喪失錄取資格。

八、

前開文件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並於複試時繳驗第4、第6、第7項文件之正本。除推薦信外,電子檔限pdf格式。所送資料概不退還。

九、

若線上報名繳交資料及推薦信傳寄申請作業中,有任何1項未完成者,皆視為申請資料不齊全,不予受理。


捌、審查程序

由計畫辦公室組成審查會,經本部核准後,以書面、筆試、會議及面談方式進行審查。最終是否錄取仍需經國外進修機構同意。

一、

初審:審查委員會進行書面資料審查,擇優錄取參加複試。

二、

複試:預定於112年12月上旬舉辦,通過複試者始得參加講習。

三、

講習:預定於112年12月中、下旬舉辦。完成所有講習課程且成績達標準者,始取得分發資格。

四、

分發:預定於112年12月底進行分發,依進修機構名額、審查總成績(初審30%、複試30%、講習40%)及學生個人志願分發。


玖、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

請撥:選送學生於取得進修國家簽證後,應與本部簽定行政契約書及借支收據(附件二),並持下列文件向計畫辦公室請款。

(一)

選送學校之入學許可

(二)

護照影本

(三)

簽證文件影本

(四)

電子機票及其代收轉付收據

(五)

選送學生本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六)

財力證明(銀行或郵局的存款證明,核發日期須在出國前6個月內)

二、

結報:選送學生應於進修期滿返國後1個月內,向計畫辦公室繳交成果報告書及原始憑證辦理核銷。餘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拾、選送學生應盡事宜

選送學生應履行下列規定。未經本部同意,不履行或無法履行者,不予核發經費,已核撥經費者,由計畫辦公室報本部追回補助款項:

一、

出國前:

(一)

應參加計畫辦公室舉辦之行前說明會及相關活動。

(二)

應於規定期限內,前往分發之進修機構。

(三)

應與本部簽定行政契約書。

(四)

C類學生如為具有役男身分者,應於113年8月31日前完成辦理緩徵。

二、

出國期間:

(一)

於進修機構之選課內容,應送經計畫辦公室審核。

(二)

A類及C類選送學生,進修期間所修習之學分數應符合進修機構規定之全時學生標準,所有修習之課程成績應達及格標準。B類選送學生,第1學期得於進修機構選修德語或法語課程,第2學期修習之學分數應符合進修機構規定之全時學生標準,課程成績亦應達及格標準。B類德語組選送學生一學年至少修習30學分,扣除德文語言課程學分後,應有超過一半為德語授課課程或全年至少有15學分的課程是德語授課(不含語文課)。B類法語組選送學生一學年至少修習45學分,扣除法文語言課程學分後,應有超過一半為法語授課課程或全年至少有20學分的課程是法語授課(不含語文課)。

(三)

A類、B類、C類選送學生修習科目成績不及格者,應依不及格之學分比例繳還該學期之學費及生活費補助,第1學期修習科目不及格者,取消下學期受補助資格,並應於指定期限內結束進修返國。停修比照辦理。

(四)

選送學生不得變更原錄取之國外進修機構及科系,但國外合作單位與計畫辦公室雙方合作計畫有所變動或有特殊情形,經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

(五)

進修期間,不得有違反學校規定、無故曠課、離校或轉學等情形。經國外進修機構通知,或由計畫辦公室主動發現查證屬實者,得由計畫辦公室報請本部廢止其資格,並停止補助。

(六)

應於本部核定之補助期程內修習完畢,不得有提前返國之情形;有特殊或緊急事故於進修期間回國者,返國期間所需費用由學生自費負擔,並繳還回國停留期間已支領之生活費予本部。返國總日數以30日為限,逾30日者,視同放棄學業,應償還領取之補助經費。

(七)

進修期間應配合計畫辦公室辦理修業情形調查並提供資料。

三、

返國及返國後:

(一)

應於進修期限屆滿60日內返回原校就讀,不得申請延期,並於返國1個月內,繳交進修成果報告,其內容應強調國外進修心得及對臺灣文化社會等相關議題之反思(同時繳交word檔及pdf檔);另應配合計畫辦公室或學校舉行之推廣活動,將國外進修心得與經驗向同儕及學弟妹分享,並配合進行本計畫後續追蹤調查。

(二)

完成返國義務,應填具完成義務期滿申請書(附件三)。


拾壹、選送學生應注意事項

一、

入出境許可、護照與進修國家簽證之程序及費用由選送學生自行辦理,因故未能取得入出境許可、護照或學生簽證,而無法如期赴國外進修者,自動喪失錄取資格。

二、

來回機票、進修機構學費及國外生活費等補助經費,由選送學生向計畫辦公室請撥。

三、

於國外進修機構所修得之學分,由原在臺就讀學校自行決定是否採計抵免。

四、

所有學生於國外進修期間應保留原就讀學校學籍,不得在臺學校辦理畢業或休學。C類第一、二項學生應於113年4月30日前,提出113年秋季學期碩士班(非碩士在職專班)或學士逕讀博士班錄取證明,否則自動喪失錄取資格。

五、

具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身分者,應於申請及簽訂行政契約時檢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相關補助證明及戶口名簿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筆簽名)或本部認可之相關戶內人口證明文件。

六、

應遵守本計畫要點、甄選簡章、行政契約書、原就讀學校及本部之相關規定。

七、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部相關函文、公告及選送學生與本部雙方簽定之行政契約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