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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作倫理規範的補充說明

以下內容,節選、複製自國立中山大學數位抄襲防治研究中心

Q1、何謂抄襲?

簡單來說,將別人創作的想法或文字當作是自己的。例如使用他人資料卻沒有註明出處及合理使用都會被認為抄襲。

Q2、寫報告時,我該怎麼引用他人文字?

您可使用「直接引用」或是「間接引用」。無論是「直接引用」與「間接引用」註明出處是最基本學術倫理。

Q3、怎麼分辨「合理使用」與「抄襲」?

《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的規定,出現在第64條後段:「利用他人著作,應明示其出處」及第65條應著重在非營利使用、引用的比例必須適當、不能對於潛在的市場價值造成影響等。換言之,只要註明出處、沒有營利行為及使用結果不會對市場價值造成影響等可明確觀察的標準,就不至於違反《著作權法》。
在學術觀點來看,不只是要註明出處,更要註明的對。學術領域的抄襲有別一般侵權行為,應該以更高的道德標準,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教育所副教授畢恆達認為,不符合學術引註格式應被視為抄襲,因為可能造成讀者誤解某些文字、話語或概念是作者自行創作的成果。
法律上違反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和學術的抄襲是相近的概念,但是層次上有所不同,學術社群有一套自己應該遵守的規則,如果不遵守,就會被指為有抄襲行為。

Q4、畢業後,論文被人檢舉出有抄襲,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根據《學位授予法》第7-2 條規定:「各大學對其所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Q5、我使用所有的資料都必須引用出處嗎?

不需要。如果並非個人的研究資料或成果就不需要引註來源,事實上,未來人類知識的流通,許多常識性的知識是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在使用常識性的知識是不用註明作者,但是如果不確定是否有侵權的疑慮,還是儘可能的引用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http://www.plagiarism.org/

Q6、如果我改寫了引用資料內容,我是不是還要註明出處?

只是換句話說或改寫文章內容並不是避免抄襲的唯一條件,還必須註明出處,不管是一個想法或是一句話都必須要註明出處。

※資料來源:http://www.plagiarism.org/

Q7、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我寫出的想法和別人一樣算不算抄襲?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和別人寫出一樣的想法是有可能的,因為即使想法一樣,但是表達方式或想法的細節不可能一樣,如果可以比對表達方式與想法細節不一樣,就不太可能被指為抄襲。但須要注意的是,這樣意外的巧合是不是你曾經閱讀過卻忘記了,提醒還是要誠實以對,不然還是會被指為涉嫌抄襲。
※資料來源:http://www.plagiarism.org/

Q8、使用多少比例的文章才算是抄襲?

引用多少部分並沒有定論,即使是很小的一部份也被視為抄襲。當然,抄襲比例愈多所受的懲罰會愈嚴重,如果是整篇大量的抄襲甚至會觸犯著作權法,必須負上賠償的責任。
※資料來源:http://www.plagiarism.org/

Q9、怎樣才是合法的重述?怎樣的重述不被接受,而會被視為是抄襲的翻版?

以下是來自於美國普渡大學OWL(Online Writing Lab)所提供的範例:以下是原始文字:

Students frequently overuse direct quotation in taking notes, and as a result they overuse quotations in the final [research] paper. Probably only about 10% of your final manuscript should appear as directly quoted matter. Therefore, you should strive to limit the amount of exact transcribing of source materials while taking notes. Lester, James D. Writing Research Papers. 2nd ed. (1976): 46-47.

以下是合法的改寫與重述:
In research papers students often quote excessively, failing to keep quoted material down to a desirable level. Since the problem usually originates during note taking, it is essential to minimize the material recorded verbatim (Lester 46-47).

以下是可被接受的摘要:
Students should take just a few notes in direct quotation from sources to help minimize the amount of quoted material in a research paper (Lester 46-47).

以下會被視為是抄襲:
Students often use too many direct quotations when they take notes, resulting in too many of them in the final research paper. In fact, probably only about 10% of the final copy should consist of directly quoted material. So it is important to limit the amount of source material copied while taking notes.

Q10:學術論文的「引用」與「抄襲」之間,到底要如何

我國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謂「引用(quotation)」,若由學術研究的角度來觀察,應是指以一部或全部抄錄的方式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參證、註釋或評論之用。特別提醒讀者注意,「引用」是在利用人本身有著作的前提下,基於參證、註釋或評論等目的,在自己著作中使用他人著作的一部或全部才屬之。此外,兩者間為主從關係,必須以自己著作為主,被利用的他人著作僅是作為輔佐而已。如果沒有自己著作,只是純粹抄錄他人著作,或者一旦扣除抄錄部分,自己作品就變得不完整而不成為一篇著作等情況,都不符合前開條文主張合理使用的要件。

接下來看有關於「抄襲」的概念,前面已經分別就什麼情形下會構成「抄襲」,以及「觀念」的抄襲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二個問題提出說明。然而,前述的說明,也僅由著作權法的角度,提供讀者們有關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的「抄襲」的概念。實務上還有另外一個概念,就是學術上的「抄襲」。學術上的「抄襲」與學者個人的聲譽或者是學位的取得、教師的升等有關係,但學術上的「抄襲」,未必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到底什麼是學術上的抄襲?即使是教育部所公告的「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亦沒有明確的定義。茲舉畢恆達教授在談論有關論文引註時所說的一段話作為讀者參考,「只要有原文不動照抄的情況就必須使用引號,不管是一個子句、句子或段落,否則就算是抄襲。許多學術研究者仍然會犯此錯誤,即使已經註明原作者、出版年等出處資訊,可是原文引用卻沒有加引號、沒有註明出處頁數,這樣並不符合學術撰寫的規定(畢恆達,《教授為什麼沒告訴我》,2005,頁38)。」

前開畢恆達教授的說法,主要從學術引註格式的角度切入,認為只要不符合學術引註格式,即可能構成抄襲,因為未遵守學術撰寫規定,可能造成讀者誤認為某些文字、話語或概念,是該作者所自行創作的成果。而教育部所公告的「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大專校院應本公正、客觀、明快之原則,處理涉嫌著作抄襲檢舉案。抄襲成立之案件,應依抄襲類型、情節輕重及著作性質於校內相關法規中明訂不同的懲處條款。」可以間接推知教育部所認為的「抄襲」,其實有許多種類型,屬於違反著作權法類型的「抄襲」,學術上當然構成「抄襲」,然而,不違反著作權法的「觀念抄襲」或是前述未遵守引註格式或其他學術論文撰寫規範的論文,只要可能構成讀者對該論文全部或一部論述來源的誤會,仍有可能構成學術上的抄襲。

由前述的說明可以了解,著作權法雖然也有「引用」與「抄襲」的概念,但與學術界的「引用」與「抄襲」的概念有相當程度的出入,基本上,著作權法上的引用較學術論文的引用寬鬆,而著作權法上的抄襲則又較學術論文的抄襲定義來得狹窄,因此,在認定是否構成學術論文的抄襲時,著作權法的概念幫助實在相當有限。而依教育部所公告的「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第八點規定:「涉嫌著作抄襲之處理,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處理程序宜先由被檢舉人針對檢舉內容限期提出書面答辯,而後將檢舉內容與答辯書送請該專業領域公正學者至少二人審查,檢舉案若屬升等案,除送原審查人再審理外,應加送相關學者一至二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審查人審理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俾供處理之依據。審查人身分應予保密。」可知教育部對於學術論文的抄襲,主要是依據各該專業領域的專家學者的判斷,而非以著作權法的規定為依據。這也呼應了「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這句話,著作權法只是用以判斷個人創作者在利用他人著作時,是否遵守合理使用規定,適用於所有民眾所從事的著作利用行為,學術殿堂則顯然有較高的道德標準需要遵守。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